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 交易规则(普洱茶篇)

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
交易规则(普洱茶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大圆普洱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市场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为商品协议转让提供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

第三条 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提供电子订货系统以及相应的仓储、物流、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的各项行为。本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各参与方、指定仓库、结算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五条 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协议转让的商品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经交易市场审核认证通过后,在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转让和交收的商品。交易市场采用商品代码制管理,具体商品代码见交易市场托管和挂牌公告。

第七条 协议转让采用全款现货交易、先买后卖模式。

第八条 交易市场参与方分为交易商、经销商和供货商。

 

第三章 交易商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经交易市场审核通过,利用交易系统从事商品现货购销业务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协会等)、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原则上应为行业内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交易商分为普通交易商和专业交易商,拟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的,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普通交易商为行业内客户;

行业内客户指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类、贸易类和加工类等客户,包含与产业相关联的个体工商户。

(二)专业交易商为非行业内客户,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开户时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2. 名下资产市值不得低于200万元(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资金来源合法;

(四)无法律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五)对交易市场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六)机构交易商应已履行完毕法定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需要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交易市场有权设定或提高交易商准入的条件,包括开户入金数额、资产总额、行业背景等,只有满足准入条件的交易商才可以参与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商注册实行实名制,一个交易商对应一个交易账户。交易市场首先按提交的材料对交易商资格进行审查,在其符合要求并已与交易市场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和《交易风险提示书》后,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商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市场对上述规则、管理制度等不时修订后的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交易市场代为办理交易商所持有但尚未实际交收的交易商品之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投资者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交易商签订《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各项条款不能取代交易商本人的判断,也不会降低商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交易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交易商有权对经销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经销商有违法、违规、违反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向交易市场进行投诉。同时,交易商应当提高自身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对于经销商违法、违规、违反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当行为应不予配合。如明知属违法、违规以及违反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当行为仍予以配合的,交易商需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六条 如交易商自身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限制其交易、判定其交易无效等;情节严重的,交易市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经销商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经销商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经交易市场审核并报备监管部门批准,开展商品现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经销商不得参与协议转让交易。

第十九条 拟成为交易市场经销商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等;

(四)法人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该企业或该经济组织的实际控制人;

(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熟悉并遵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或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交易市场与其签订《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经销商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合规经营文件后,即正式取得经销商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签订《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经销商合作协议书》和其他相关合规经营文件,即视为同意遵守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市场对上述文件不时修订后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有权获得佣金和奖励等合法收入,同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其作出的任何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销商自行承担。经销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交易市场名义或以交易市场代理人、受托人或合作伙伴等相关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有义务对交易商实施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对交易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确保交易商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

(二)交易商应满足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在参与交易之前,应熟悉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了解交易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切实履行对交易商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商品现货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应当根据《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经销商管理办法(普洱茶篇)》的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并接受服从交易市场的监督与指导,经销商不得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宣传过程中不恰当地使用交易市场有关标识、图案、文字等信息使公众对其身份产生混淆、误解;

(二)未履行对新开户的交易商进行详细的业务说明、风险揭示说明以及其他交易市场要求详细讲解相关内容的义务;

(三)承诺低风险、高收益、最低收益以及固定收益等内容或与交易商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承诺或接受交易商全权委托、代客理财;

(五)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定期组织经销商培训,加强合规教育,降低业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不定期对经销商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有权依据《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合规管理办法(普洱茶篇)》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等原因导致现有经销商不符合交易市场现行资格准入条件的,经销商应当根据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五章 供货商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供货商是指具有一定行业背景、专业知识和行业资源,有意愿向交易市场提供挂牌商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 拟成为交易市场供货商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茶行业、商品经销、文化投资及相关行业经验;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挂牌条件的商品;

(三)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七)充分认同交易市场的发展原则和方向;

(八)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供货商必须遵守商品交易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制度,承担商品品质、托管、协议转让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权属争议及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毁损灭失风险、保险赔偿风险、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等。

第三十二条 供货商有义务维护商品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的稳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有权对供货商账户的销售和出金功能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如供货商有违法、违规、违反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当行为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约谈、限制其交易、取消供货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交易市场上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交易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适时公布协议转让商品的筛选条件,实行准入制管理。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由国内通过相关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厂商生产;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三)在交易市场认可的供货商经销渠道范围(经销渠道包括实体门店、第三方商城等)内流通而获得;

(四)仓储完好。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商品的来源和品质,由供货商向交易市场发起商品挂牌申请。供货商须提供商品的原产地证明、权属证明等追溯文件,并提供该商品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委托第三方商品挂牌审核委员会负责商品准入评审。委员会由业内专家、专业检测机构组成。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审符合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商品,报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载入交易商品目录,挂牌交易。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品设立商品存续期,存续期在商品挂牌公告中予以载明,存续期满应完成全部交收。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商品存续期配套管理机制。

  

第七章 托管

第四十条 载入交易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在协议转让挂牌交易前,由供货商将所持商品托管至交易市场指定仓库。

第四十一条 托管流程包括申请、鉴定、登记环节:

(一)申请。持有目录中所列商品的供货商向交易市场提出入场登记申请,并按要求将商品运至指定地点。

(二)鉴定。托管服务机构联合专业委员会对入场商品进行鉴定。合格的进入交易市场指定仓库,交易市场向供货商出具鉴定托管单;经鉴定后不符合入库标准的商品,将退还给供货商。

(三)登记。供货商申请的商品经鉴定入库后,交易市场将入库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记入供货商的交易账户。在托管前,供货商通过合法流通渠道转让给交易商的,交易市场按供货商提供的权益确认文件记入交易商交易账户。

第四十二条 鉴定托管单为市场与供货商之间的流程文件,相关权益以交易账户登记为准,任何人不得凭鉴定托管单向托管服务机构或交易市场主张任何其他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交易市场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和协议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条 托管过程中产生的物流、鉴定、挂牌等费用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八章 协议转让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市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交易商品的交易时间和整体交易时间进行调整或暂停交易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六条 协议转让按交易目的不同分为现货转让(卖方)和现货采购(买方)。

现货转让(卖方)是指交易商将持有的商品挂牌,挂牌信息应包含交易商品代码、交易商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等内容。成交后,商品的所有权从转让交易商(卖方)转移至采购交易商(买方),对应的货款由采购交易商(买方)转移至转让交易商(卖方)。

现货采购(买方)是指交易商将需采购的商品挂牌,挂牌信息应包含交易商品代码、交易商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等内容。成交后,商品的所有权从转让交易商(卖方)转移至采购交易商(买方),对应的货款由采购交易商(买方)转移至转让交易商(卖方)。

第四十七条 协议转让成交方式包括点选成交、互报确认转让等:

(一)点选成交。交易商根据交易系统中已有的定价挂牌转让/采购申请,选择符合意向的价格,点击予以确认成交。

(二)互报确认成交。交易双方按指定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要素,向交易市场申请互报确认,待交易市场审核通过后,交易成交。

第四十八条 协议转让流程:

(一)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或采购挂牌,明确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品代码、交易商品名称、转让/采购价格、转让/采购数量等内容;

(二)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对挂牌申请点击摘牌成交,或者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互报确认方式成交,系统根据成交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第四十九条 合同生成后立即生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载明买卖双方名称、商品名称、数量及价格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条 成交双方须向本交易市场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以成交金额为计算基准,具体详见交易市场公告。

第五十一条 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接受挂牌申请,申请当日有效。挂牌信息在成交前可以更改或撤销,被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更改和撤销。

第五十二条 单笔挂牌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交易市场该商品市场流通总量的1%。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适时调整单笔挂牌最大数量。

第五十三条 协议转让实行T+5交易制度,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5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交易市场有权对协议转让的交易流程和模式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应调整方案,交易市场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交易结算

第五十五条 交易市场采取实时交易的原则,与结算公司、存管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商及供货商的资金结算。

第五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商品数量的变化,当交易资金余额或商品存货不足时,系统不再接受其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条 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商品数量进行统一结算,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根据交易结算情况进行对账并完成资金划转。

第五十八条 资金划转均采用银商通或银商转账的方式进行。在本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开放期间内,交易商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章 实物交收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在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后,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提取实物商品。办理实物交收后,交易市场将在交易系统内对其相应数量的商品予以扣减。

第六十条 本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交易市场制定多种措施,鼓励广大交易商参与商品现货的交收:

(一)积分奖励:交易商交收商品现货时,供货商将奖励该交易商一定数量的积分。积分可兑换礼品或服务,积分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二)实物提货:在协议转让过程中,需将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交收提货,促成商品向线下流动。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三)供货商向交易市场申请的其他促销活动。

第六十一条 交易商在办理交收前,未经交易市场书面许可,不得通过线下交易方式转让商品或为商品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并填写交收数量,可选择自提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配送。

第六十三条 交收的商品实物质量标准应不低于《质量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但合格仓储条件下商品自然陈化导致的指标变化除外。

第六十四条 根据商品包装规格、仓储年限及交易商提货量情况,允许交收的实物净含量少量短缺,但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不高于3%,具体标准详见交易市场公告。

第六十五条 为防止商品储存期间发生数量、质量等变化,交易市场对指定仓库的资质、环境、软硬件条件和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并安排专人驻守管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加强日常管理。交易市场每月对指定仓库进行检查,与仓库进行商品盘点和对账。

第六十六条 交易商办理实物交收后,相应的仓储费、保险费、托管费等由交易商自行负责,在提取交收商品时需向托管机构缴清仓储费、保险费、托管费、物流费等费用。具体费用名目及标准等详见交易市场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具体交收流程参照《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现货交收管理办法(普洱茶篇)》执行。

 

第十一章 要约收购管理

第六十八条 要约收购是指符合条件的收购方对所有持有某一交易品种的其他交易商发出的,希望按照特定的价格收购全部该交易品种的意愿表示。

第六十九条 要约收购的情形包括:

(一)自主要约收购,即拟要约收购的交易商单独或累计持有单一交易品种超过该品种托管入库总量30%的,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对该品种的要约收购申请;

(二)退市要约收购,即交易市场启动退市流程后,符合条件的交易商或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生产、经销等相关经营企业,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要约收购申请;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要约收购方向交易市场提交要约收购申请,列明要约收购价格、期限等要素,经审核通过后,交易市场发布要约收购公告。

第七十一条 要约收购一经启动,不得变更、撤销。

第七十二条 要约收购方在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收购期间届满前,不得卖出所持有的要约商品,也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和要约公告公布之外的条件买入或卖出该要约商品。

第七十三条 具体要约收购流程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章 退市管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商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将启动退市流程:

(一)交易商品达到规定的挂牌存续期限(挂牌存续期限根据商品的品质条件、监管部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交收总数超过该商品托管入库总量的90%的;

(三)不活跃的品种,或有较大争议的品种;

(四)线上价格与线下价格偏离较大的品种;

(五)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而必须终止挂牌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市场认为有必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退市流程启动后,暂停该交易品种的挂牌交易,并启动退市要约收购。

第七十六条 退市流程启动后,如交易商不接受退市要约收购,则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交收。交易商未按前款规定按期完成退市交易和交收的,交易市场将停止提供线上服务。

第七十七条 交易市场在启动退市流程时,优先保障交易商的权益。

第七十八条 具体退市流程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九条 为加强现货买卖风险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及异常情况监控管制等相关制度。

第八十条 风险警示制度。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有权向交易商或经销商提示风险,同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或经销商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持仓异常、资金变化异常;

(三)交易商或经销商涉嫌违法、违规、违反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当行为;

(四)交易市场接到涉及有关交易商或经销商的投诉;

(五)交易商或经销商涉及司法调查;

(六)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一条 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冻结账户、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应对风险。

第八十二条 异常情况监管制度。在交易过程中可能由于交易参与方人员的行为或不可抗力出现以下异常事项:

(一)价格异常;

(二)IP登录异常;

(三)成交异常;

(四)资金异常;

(五)出入金异常;

(六)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十三条 发现异常情况,交易市场可采取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禁止出金、强制交收、临时盘中休市等措施以应对风险。

第八十四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经监管部门批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迟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等紧急措施,并通过官网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

(三)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因以上情形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市场除采取适当措施外,对于异常状态下发生的交易,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为无效交易,因以上情形造成损失的,交易市场及各交易关联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品持有量限制制度,防止单一交易商大量持有某一交易商品,进而操纵价格。具体限制及报告标准由交易市场根据商品品种及异常情形进行确定并披露。

第八十六条 交易市场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商品连续3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跌停情况的,交易市场将对此商品采取停牌措施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八十七条 具体风险管理制度依照《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普洱茶篇)》执行。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条 交易市场及时发布交易行情和行业新闻等市场有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与专业市场的价格联动。

第九十条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及交易市场网站公告和通知等方式均为交易市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九十一条 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的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

(一)历史价格统计;

(二)当日报价统计;

(三)交易商成交统计,包括即时成交和历史成交信息;

(四)交易商资金查询。

第九十二条 在交易市场系统内产生的交易信息,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复制、查阅和传播。

 

第十五章 监管与投诉

第九十三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供货商、经销商、交易商、指定仓库等相关方业务活动的有效管理,加强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秉承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切实履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市场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交易风险;

(二)各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三)各经销商的业务活动;

(四)各供货商的业务活动;

(五)各托管机构有关的业务活动;

(六)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交易风险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交易市场采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管,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约谈;

(二)要求报送相关说明材料;

(三)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四)其他检查方式。

第九十五条 交易市场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立即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经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冻结账户、扣除保证金等,直至终止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易市场上报监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秩序、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交易市场建立了健全透明的投诉和举报机制,欢迎并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有效的投诉或举报应提供相应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经交易市场查核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依照《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合规管理办法(普洱茶篇)》规定对违规方作出处罚并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交易商与经销商、指定仓库或其他交易相关方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九十九条 交易市场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市场见证实施;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实施前发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通知及其他生效文本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内容为准。

 

 

                       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

                              大圆普洱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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